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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公司关于土地增值税的优惠制度

2022-07-08 11:11:12   来源:http://www.baidu.com/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制度有以下几种: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对于结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他房地产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此类房地产主要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4)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邮政公司向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房地产产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土地增值税,应予以退税。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划转、变更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交易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6)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7)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下列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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