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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出资方式流程

2019-06-06 16:07:44   来源:web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出资方式流程及法律依据

  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出资方式、公司类型可以变更吗?办理公司的变更企业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出资方式、公司类型应该怎么做?汽车销售公司以上信息的变更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变更具体流程一样吗?我们公司为您解答,欢迎阅读!

  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包括汽车销售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出资方式、公司类型都是可以变更的,但需要到工商局办理具体的变更手续,而且根据变更事项不同,需要向工商局提交的材料稍微有所区别。下面将进行详细解读!

  一、什么是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

  公司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前期我们介绍了有关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相关流程和依据,今天我们仅解读变更有关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出资方式、公司类型的相关内容。

  二、企业注册资本变更

  (一)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向工商局提交材料

  ①股东出资信息表(公司加盖公章);

  ②验资报告:

  ③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④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⑤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

  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并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二)企业注册资本变更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6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43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80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三、企业经营范围变更

  (一)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向工商局提交材料

  ①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②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XX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二)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2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32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四、公司类型变更

  (一)向工商局提交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验资报告。

  (二)公司类型变更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9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第95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6条 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五、企业出资方式变更

  (一)向工商局提交材料

  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二)公司出资方式变更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2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六、注意事项: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应在作出变更登记决定后30日内到工商局窗口申请变更登记。

  5、以上各项涉及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备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定。)

  七、审批流程

  受理→审核→发照

  八、受理及领取结果地点

  北京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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