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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019-06-06 16:01:51   来源:web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份)(如办理变更手续的需交回登记表原件,提交书面申请:逐项列出变更前后内容对比);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5、合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1份);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如经办人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要提交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复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并须带原件核对。

  2004年4月6日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八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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