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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无照经营

2019-06-06 16:23:13   来源:web   

  案例1:王某在某区某路南侧从事美容美发的经营活动,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也未办理营业执照。王某无照经营被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2:余某购进电动自行车在北京市某区某路4号楼302销售,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余某无照经营被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3:A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销售针纺织品、工艺品。A公司在未依法取得特行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也未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在经营场所从事住宿服务的经营活动。A公司超范围经营被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4:A公司于2001年7月13日取得公司登记,营业期限自2001年7月13日至2011年7月12日。A公司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A公司无照经营被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法规提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规定: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工商指引: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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