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2019-06-06 15:57:47 来源:web
受理窗口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资登记综合进件窗口;
申请主体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材料
1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资登记综合进件窗口;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的出资方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签署)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办理条件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
两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公布的监督电话;
企业采用快递送达方式的,快递费资费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行规定。
注:
1、《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表格可以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载(点击网页上端中间的“注册审批”,里面有“办事指南”<即“提交材料规范”>和“表格下载”)或者到登记机关领取。
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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